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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统计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7-07-24    文章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统计调查体系,为政府管理决策、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及社会公众需求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现就北京地区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做好各级宣传贯彻

    随着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调整、非首都功能疏解、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逐步推进,社会各界、各级政府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对本市卫生计生统计信息服务的需求日益递增,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条例》于201611日起正式实施,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卫生计生行业统计基础,增强统计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升统计信息对社会的服务力度,提高医疗健康统计数据分析和预测能力,为政府宏观决策、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管理、科研创新以及社会各界使用提供参考。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精神做好统计具体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做好本区宣贯工作,并将本通知转发给二级及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条例》的全文可从“北京统计信息网”下载,下载网址:www.bjstats.gov.cn

二、实施行业属地管理,完善统计管理体系

    依据《条例》建立全行业属地化管理模式,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卫生计生部门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所在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三、强化统计法律意识,依法开展管理服务

(一)坚持依法统计

各单位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增强统计信用,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各单位作为统计调查单位均纳入地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接受行业主管机构和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动态管理。各级卫生计生委要明确本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设立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统一向本地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批或备案。市卫生计生委信息统计处负责组织委机关、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委直属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工作。除统计调查项目外,各单位还要积极探索利用本单位的行政记录转化为统计信息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依法发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的卫生计生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和发布计划。全市统计数据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发布。区级统计数据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发布,拟发布的统计数据与市级有重复、交叉的,应于发布前与市级有关单位进行核对,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市区两级发布的统计数据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有重复、交叉的,应于发布前与统计机构进行核对,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各单位对拟发布的统计资料要进行审核把关,对发布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统计资料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调查单位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三)坚持依法共享

各单位要整合统计资源,建立统计资料内部或政府部门间共享使用的工作机制。通过共享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只能用于统计分析、统计咨询、统计监测评价等统计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的安全监管,不得将病案、服务对象等个案信息提供给商业机构。对于引用社会资源建设个案业务信息系统的金融、保险等合作投资机构,掌握数据资源的系统承建及运维方以及开展医疗健康个案信息大数据研究的合作科研机构,应依法加强信息安全约束。

四、 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夯实统计基础工作

(一)建立数据质控体系

各单位对数据采集、数据验审、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统计调查后评估等覆盖统计调查全过程的各环节,明确数据质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建立规范的数据审核规则和控制关系以及统计数据可靠性、适用性评价标准。

(二)夯实统计基础工作

规范源头数据采集管理,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保管和保密等环节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三) 加大信息化支撑力度

    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统计信息管理、数据服务及决策分析。各单位要在北京地区人口健康行业信息化统筹框架下,依据行业标准,深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领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促进信息协同共享,提高统计管理的科学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统计分析的前瞻性。

(四)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与本级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会商协作机制。市卫生计生委继续与市统计局联合开展行业统计督导检查工作,重点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设置、规章制度、统计工作流程及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等方面进行督导。

五、加强统计组织领导,各项保障措施到位

(一)重视统计定位,机构人员职责到位

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全局,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切实履行好职责。要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人负责,定岗定编;要上下沟通,综合协调,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鼓励和支持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

(二) 重视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整体能力

    各单位要配齐、配强统计力量,形成一支综合素质强、相对稳定的统计骨干队伍。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弘扬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创新奉献、开拓奋进的工作作风。加强法规、统计、卫生计生、信息化等相关业务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着力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重视经费投入,奠定统计环境基础

明确统计工作经费来源,满足加强基础性工作和开展专题性研究等方面的经费需求,保障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的调查、录入、处理、汇总、分析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工作条件,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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