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3年是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改革和发展的承上启下之年,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加深入的一年。一年来,全市各级卫生部门加快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不断探索落实各项公立医院改革措施,创新服务模式,实行医药分开试点,实行总量控制、总额预付等付费制度改革,鼓励发展社会办医,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加快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促进首都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
2013年末,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数达10141家(包含15家驻京部队医疗机构),其中医疗机构9984家(含80家三级医疗机构、134家二级医疗机构以及615家一级医疗机构),其他卫生机构157家。与2012年比较,医疗卫生 机构增加167家,其中:医疗机构增加16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增加29家),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减少1家(见表1)。
632家地方医院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258家,民营医院374家。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455家,100-199张床位医院60家,200-499张床位医院53家,500-799张床位医院33家,800张及以上床位医院31家。
表1.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人员数[1]
项目
|
机构数
(个)
|
编制
床位
(张)
|
卫生
人员
(人)
|
卫技
人员
(人)
|
执业(助理)医师(人)
|
注册
护士
(人)
|
总计
|
10141
|
116801
|
294012
|
229720
|
85819
|
100652
|
一、医院
|
647
|
106546
|
215262
|
170571
|
59042
|
83530
|
公立医院
|
273
|
89785
|
183889
|
148653
|
50706
|
74049
|
民营医院
|
374
|
16761
|
31373
|
21918
|
8336
|
9481
|
医院分级别: 三级医院
|
79
|
62158
|
138686
|
112448
|
37259
|
58034
|
医院分级别: 二级医院
|
113
|
26345
|
48065
|
37971
|
13706
|
17435
|
医院分级别: 一级医院
|
371
|
15092
|
23221
|
16521
|
6768
|
6579
|
医院分类别: 综合医院
|
336
|
67071
|
151651
|
122246
|
42264
|
61900
|
医院分类别: 中医医院
|
158
|
18694
|
28668
|
22613
|
9158
|
8628
|
医院分类别: 专科医院
|
147
|
20711
|
34917
|
25693
|
7614
|
12993
|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9261
|
6820
|
59319
|
46127
|
22714
|
13881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1926
|
6820
|
30323
|
25122
|
11044
|
7325
|
门诊部
|
946
|
|
13879
|
10956
|
5387
|
3664
|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
3471
|
|
11275
|
9779
|
6039
|
2866
|
村卫生室
|
2918
|
|
3842
|
270
|
244
|
26
|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
121
|
2958
|
14043
|
10675
|
3572
|
2900
|
急救中心(站)
|
14
|
|
1031
|
604
|
316
|
238
|
采供血机构
|
7
|
|
881
|
566
|
37
|
307
|
妇幼保健院(所、站)
|
19
|
2364
|
5754
|
4662
|
1742
|
1964
|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
28
|
594
|
893
|
622
|
215
|
245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2
|
|
4089
|
3008
|
1254
|
141
|
卫生监督所(中心)
|
18
|
|
1377
|
1199
|
|
|
健康教育所(站、中心)
|
1
|
|
|
|
|
|
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
2
|
|
18
|
14
|
8
|
5
|
四、其他机构
|
112
|
477
|
5388
|
2347
|
491
|
341
|
疗养院
|
2
|
477
|
543
|
393
|
110
|
164
|
医学科学研究机构
|
28
|
|
3161
|
1152
|
123
|
5
|
医学在职培训机构
|
9
|
|
233
|
62
|
3
|
12
|
临床检验中心(所、站)
|
13
|
|
395
|
248
|
17
|
7
|
其他
|
60
|
|
1056
|
492
|
238
|
153
|
(二)卫生人员总数[2]
2013年末,全市卫生人员数(含15家驻京部队医院)达29.4万人,与2012年比较,卫生人员增加1.7万人,增长了6.3%。
在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23.0万人,其他技术人员14379人,管理人员16000人,工勤技能人员30342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3572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8.6万人,注册护士10.1万人。与2012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1.0万人,增长了 4.6%(见图1)。
2013年每千常住人口卫生人员 13.9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10.9人;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 4.1人;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 4.8人。

(三)医疗机构床位数
2013年末,全市医疗机构(含15家驻京部队医院)编制床位总数达116801张,比2012年增加4108张[3]。其中:医院编制床位总数达106546张(占全市的91.2%),比上一年增加3920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床位总数达6820张(占5.8%),比上一年增加116张。全市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总数达122754张,比2012年增加3867张。其中:医院实有床位总数达115278张(占93.9%),比上一年增加3948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有床位总数达4548张(占3.7%),比上一年减少197张。(见图2)
2013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编制床位5.5张,2013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实有床位5.8张[4]。(2013年,扣除驻京部队医院床位数后,全市每千常住人口编制床位由2012年5.1张,增加到5.2张,每千常住人口实有床位由2012年4.8张,增加到4.9张。
(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013年末,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926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16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6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数达27775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3058人),每个中心平均87.9人;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数2548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064人),每站平均1.6人。与2012年比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增加29家,卫生人员增加1282人。
2013年末,全市村卫生室2918家,乡村医生和卫生员3572人。与2012年比较,村卫生室减少63家,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减少97人。
(五)医疗卫生机构支出与财政补助[5]
2013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支出达到1311.7亿元,与2012年比较总支出增加162.4亿元,增长了14.1%。财政补助达206.5亿元,较2012年增加15.9亿元,增长了8.4%;占总支出的比例为15.7%,较2012年减少0.9%。2013年医疗机构总支出1247.9亿元(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支出占医疗机构总支出的81.1%),财政补助169.3亿元;全市三级医疗机构总支出805.5亿元,财政补助97.5亿元;全市二级医疗机构总支出230.4亿元,财政补助29.2亿元。与2012年比较医疗机构总支出增加159.2亿元,增长了14.6%,财政补助收入增加12.7亿元,增长了8.1%。
2013年,全市继续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经统计,2013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总支出为111.0亿元, 财政补助38.8亿元,与2012年比较总支出增加17.4亿元,增长了18.6%;财政补助增加3.2亿元,增长了9.1%。
2013年,全市2918家村卫生室,总支出为895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为4413万元,与2012年比较,总支出增加1059万元,增长13.4%,上级补助收入增长了83.6%。
(六)卫生总费用[6]
1、2012年北京市卫生总费用持续增长,社会卫生支出较快增加
2012年北京市卫生总费用筹资总额为1190.0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下同),比上年增长19.21%,增长速度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2012年北京市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达6.66%,比2011年上升0.64个百分点,为有测算数据的2000年以来最高水平,说明北京地区全社会对卫生的投入水平逐步提高。2012年北京市人均卫生总费用5750.79元,人均筹资水平高于其他直辖市,且在全国也处于领先水平。
社会卫生支出增长速度快于卫生总费用增长速度。2012年社会卫生支出增长速度达到29.82%,高于卫生总费用的增长速度。社会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达50.50%,比上年提高4.13个百分点,同样为2000年以来最高水平。社会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逐年提高,符合经济发达地区特性,该指标的改善反映出北京市的经济持续发展促进了以医疗保险筹资为主的社会筹资能力的提高。
2、北京市卫生总费用筹资结构持续优化,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比明显下降
2012年北京市卫生总费用筹资总额中政府、社会、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所占比重分别为26.92%、50.50%、22.58%,其中:政府筹资总额为320.40亿元,比上年增加44.92亿元;社会筹资总额为600.96亿元,比上年增加145.93亿元;个人现金卫生支出268.65亿元,比上年增加20.03亿元。以上筹资结构中,社会筹资总额增量较大是由于2012年本市将农民工纳入医保和提高社保缴费比例所致,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增量则明显下降,在筹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为2000年以来最低水平,且已经提前实现北京市“十二五”规划低于25%的目标。更是提前实现了原国家卫生部提出的要在“十二五”末降到30%的目标。
3、基层卫生机构的费用比重持续上升,卫生总费用机构流向日趋合理
从卫生总费用机构流向构成来看,流向县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机构费用的比重继续上升,分别比上年提高0.10、0.21个百分点,达7.87%、5.63%,而流向医院、门诊机构费用的比重呈现较明显的下降趋势,分别比2011年下降0.69、0.19个百分点,均为近十年以来最低水平,机构流向日趋合理。
二、主要健康指标
2013年,全市户籍居民平均期望寿命为81.51岁,较2012年增加0.16岁(见图3)。2013年,全市常住居民孕产妇死亡率9.24/10万,较2012年降低13.6%;户籍居民孕产妇死亡率9.45/10万,较2012年升高56.2%。全市户籍婴儿死亡率为2.33‰,常住婴儿死亡率为2.02‰,继续维持在较低水平。

三、疾病防控
(一)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
2013年,全市甲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32254例,死亡233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痢疾、肺结核、梅毒、肝炎和猩红热,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1.0%;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艾滋病、肺结核、狂犬病和甲型H1N1流感,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7.9%。
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155.87/10万,报告死亡率为1.13/10万。与2012年相比,报告发病率下降10.7%,报告死亡率增加23.5%。
2013年,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85621例,死亡4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和风疹,占报告发病总数的99.8%。报告死亡4例,其中手足口病2例,流行性感冒2例。
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413.77/10万,死亡率为0.02/10万。与2012年相比,报告发病率下降7.4%,报告死亡率下降2.5%。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死亡
2013年,全市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报告25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均为一般级别,发病215人,死亡6人。与2012年相比,报告起数增加8起,发病人数增加54人,死亡人数增加5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报告病例数,死亡数与近两年平均水平相比,总体略有升高。
(三)居民死因顺位
2013年,全市居民前五位死因疾病依次为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占全部死因的87.0%。
四、卫生监督
截止2013年底,我市共有被监督单位11.7万家,全年共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28.6万户次,合格率98.87%。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2013年,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2.5万个,从业人员19.3万人,持健康证人数占99.1%。对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8.4万户次,合格率99.2%。依法查处案件1185件,结案1150件,依法做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164件。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2013年,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0.9万个,从业人员2.1万人。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2.5万户次,合格率99.8%。
(三)消毒产品卫生监督
2013年,全市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114个,消毒产品经常性卫生监督132户次,合格率100%。
(四)学校卫生监督
2013年,全市被监督学校0.2万所,98.7%的学校已建立学生健康档案,99.0%的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99.5%的学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五)职业卫生监督
2013年,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被监督单位44个,职工总数1.9万人。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六)放射卫生监督
2013年,全市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1225个,职工总数28.3万人,放射工作人员占3.2%。依法查处案件76件,结案73件,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75件。(七)医疗服务、采供血和传染病防治监督
2013年,依法对医疗服务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448件,结案417件。依法对传染病作出查处案件159件,结案147件,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59件。
五、妇幼卫生
(一) 妇幼保健
2013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为99.94%、产后访视率为97.3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97.06%、住院分娩率为100%,与2012年比较基本持平。2013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0.19%,比2012年升高0.34个百分点。
(二)儿童死亡率
据妇幼卫生监测统计,2013年,本市户籍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2.89‰,婴儿死亡率为2.33‰,新生儿死亡率为1.52‰。我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继续维持在较低水平。婴儿前五位死因依次为:早产低体重、出生窒息、先天性心脏病、肺炎、败血症,五项死因占全市婴儿死因的46.32%。
(三)孕产妇死亡率
据妇幼卫生监测统计,2013年户籍孕产妇死亡率为9.45/10万,较2012年有所升高。孕产妇死因为:妊娠合并内科合并症(占75%)、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异位妊娠(各占8.3%)。
六、精神卫生
2013年全市累计登记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录入系统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73131人,按照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我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2.2%。[7]
七、院前急救情况
2013年,全市120及999急救网络,共接诊56.8万人次(其中普通病人47.0万人次,危重病人9.8万人次),与2012年相比,接诊人次增加1.1万人次,增加了2.0%
根据全市院前急救病人急救分类与构成分析,2013年前5位急救疾病依次为循环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以及妊娠分娩及产褥期疾病。
2013年全市新建及调整急救站21个,累计急救站达到272个,全年总出车超过60万次,急救呼叫满足率为87.44%。
八、无偿献血及采供血情况
2013年,全市参加无偿献血人数共360938人,比去年同期增长0.2%;采集血液总量共计615750单位,比去年同期增长1.8%。其中:采集全血538568单位,同比增长0.7%;机采血小板77182单位,同比增长10.1%;采集RH阴性血2806单位,同比减少5.6%。个人捐献血液495217单位,占采集血液总量的80.4%,同比增长5.4%;团体捐献血液72701单位,占采集血液总量的11.8%,同比增长18.0%;互助捐献血液47832单位,占采集血液总量的7.8%,同比减少35.1%。外进血24944单位,同比增长26%。为临床医疗供血(全血、红细胞、机采血小板)620375单位,比去年同期增长2.7%。
九、医疗服务
(一)门诊和住院服务量
2013年,全市医疗机构(含诊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诊疗人次数达21882.5万人次(含驻京部队医疗机构),出院人数达291.5万人次(含驻京部队医疗机构)。与2012年比较,诊疗人次数增加2144.0万人次,增长10.9%;出院人数增加22.2万人次,增长8.3%。(见表2、图4和图5)
2013年,全市医院诊疗人次数和出院人数分别为14707.1万人次(占全市医疗机构的67.2%)和255.4万人次(占全市医疗机构的95.5%),与2012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0.8%和9.1%。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总诊疗人次数达4745.7万人次(占21.7%),出院人数3.4万人次(占1.2%),分别增长了16.1%和减少了6.7%。
表2. 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工作量
|
单位:万人次
|
机构类型
|
总诊疗人次数
|
出院人数
|
医疗机构合计
|
21882.5
|
291.5
|
医院
|
14707.1
|
27835
|
公立医院
|
13397.9
|
255.0
|
民营医院
|
1309.2
|
23.5
|
医院分级别: 三级医院
|
9806.2
|
212.4
|
医院分级别: 二级医院
|
3579.4
|
50.7
|
医院分级别: 一级医院
|
1143.5
|
12.2
|
医院分类别: 综合医院
|
10032.2
|
207.6
|
医院分类别: 中医医院
|
3187.5
|
28.3
|
医院分类别: 专科医院
|
1487.2
|
42.6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4745.7
|
3.4
|
*注:本表数据包含驻京部队医疗机构。

注:2012-2013年总诊疗人次含15家驻京部队医院服务地方患者工作量。
注:2012-2013年出院人数含15家驻京部队医院服务地方患者工作量。
(二)病床使用
2013年,全市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科疾病防治院,含15家驻京部队医院)编制床位使用率为81.2%(实有床位使用率80.4%),其中,医院编制床位使用率为85.5%(实有床位使用率82.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床位使用率为23.2%(实有床位使用率37.0%)。与2012年相比,全市地方医疗机构[8]编制床位使用率降低0.6个百分点(实有床位使用率降低0.7个百分点),医院编制床位使用率降低0.5个百分点(实有床位使用率降低0.8百分点)。
2013年全市医疗机构(不含精神病专科医院)平均住院日为11.0日,与2012年相比减少了0.2天。
(三)医师工作负荷[9]
2013年,全市医疗机构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0.8人次和住院 1.1床日,与2012年相比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增加0.6人次,担负住院床日没有变化。其中,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0.7人次和住院 1.6床日,与2012年相比,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增加0.5人次,担负住院床日没有变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7.1人次和住院 0.2床日,与2012年相比担负诊疗人次增加1.7人次,担负住院床日没有变化。
表3. 医院医师担负工作量情况
|
|
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
|
医师日均担负住院床日
|
医院
|
10.7
|
1.6
|
公立医院
|
11.5
|
1.7
|
民营医院
|
6.5
|
1.0
|
医院分级别: 三级医院
|
12.5
|
1.8
|
医院分级别: 二级医院
|
9.8
|
1.4
|
医院分级别: 一级医院
|
6.7
|
1.1
|
医院分类别: 综合医院
|
10.4
|
1.4
|
医院分类别: 中医医院
|
14.5
|
1.4
|
医院分类别: 专科医院
|
7.8
|
2.4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7.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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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人医药费用[10]
2013年,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393.3元(当年价格,下同),去除物价上涨因素,与2012年同期比较,上升5.1%。其中,门诊次均药费244.3元,与2012年同期比较,上升1.9%。
2013年,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18495.9元,与2012年同期比较上升3.7%,其中住院病人人均药费6260.8元,与2012年同期比较上升0.5%。(见表4)
2013年,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药费占医药费用的62.1%,药费比重同比下降3.1个百分点;住院药费占医药费用的33.8%,药费比重同比下降3.1个百分点。二级、三级医院的门诊和住院药费所占比重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市属医院与几家医改试点医院药占比同比下降较为显著。
2013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155.3元,与2012年同期比较,上升0.9%,其中,门诊次均药费131.9元,与2012年同期比较,上升1.0%。住院方面,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5433.9元,与2012年同期比较上升12.1%。其中住院病人人均药费2359.8元,与2012年同期比较上升3.1%。
2013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药费占医药费用的84.9%,药费比重同比上升0.1个百分点;住院药费占医药费用的43.4%,药费比重同比下降4.0个百分点。
表4. 2012至2013年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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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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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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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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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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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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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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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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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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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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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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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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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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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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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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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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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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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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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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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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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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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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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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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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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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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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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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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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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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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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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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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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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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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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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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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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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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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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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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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费用增幅采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的可比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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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医服务
2013年末,全市共有158所中医类医院,其中,三级16所,二级22所,一级96所;公立48所,民营110所;中医医院140所,中西医结合医院15所,民族医院3所。全市共有中医类门诊部191所,中医类诊所575所。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9.27%。
2013年,据初步统计,全市中医医院医师日均担负13.8个门诊人次,医师日均负担1.3个住院床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门急诊服务总人次达4713.37万人次,较2012年增长21.34%。中医类医院出院总人次26.38万人次,较2012年增长9.46%。其中,中医类医院门急诊总人次达3051.67万,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门诊服务总人次达638.70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服务总人次达 1023万。
2013年,全市中医类医院患者门诊次均费用327.8元,住院病人例均医疗费用14246.2元。
2013年末,全市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编制床位共19325张,占全市医院编制床位数的19.44%;实有床位数共计17361张,占全市医院实有床位数的18.01%。
简要说明及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简要说明
一、本简报主要介绍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医疗服务利用、主要健康指标、卫生防疫、妇幼卫生、监督执法等情况,“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两部分的指标系全数调查,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不含15家驻京部队医疗机构),其余部分的指标来源于北京市卫生局各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
二、本报告数据根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进行统计,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口径是指从卫生、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
三、自2011年度起,本简报中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同期对比时各年份数据均按照此口径进行调整。
四、村卫生室人员数(包括乡村医生、卫生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计入卫生人员总数。
五、由于2010年医保政策调整,近年来,精神专科医院大量周转长期住院患者,造成近年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波动较大,故本资料将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合计项(包括同期各年度总计、医院合计、专科医院合计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的统计口径均调整为不包含精神专科医院的口径。
主要指标解释
医疗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中心)、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及其他卫生机构等。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医疗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全资或集体全资的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卫生人员: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在岗职工,一般按支付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在编和合同制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一律按领取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数统计,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和护士。包括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及注册护士。
编制床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
实有床位: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的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人口数×1000。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数+执业助理医师数)/人口数×1000。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注册护士数/人口数×1000。
每千人口编制床位=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人口数×1000。
每千人口实有床位=全市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数/人口数×1000。
总诊疗人次数: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诊疗人次数按挂号数统计,包括:①病人来院就诊的门诊、急诊人次;②出诊人次数;③单项健康检查及健康咨询指导人次;④未挂号就诊、本单位职工就诊及外出诊疗不收取挂号费的,按实际诊疗人次统计。 患者一次就诊多次挂号,按实际诊疗次数进行统计,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治疗、处置工作量。
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 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
实有病床使用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100%。
编制床位使用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编制床位×365) ×100%。
实有病床周转次数=出院人数/平均开放病床数。
平均开放病床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365
编制床位周转次数=出院人数/编制床位。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诊疗人次数/医师人数)/251。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医师人数)/365。
婴儿死亡率=婴儿死亡数/活产数×1000‰。
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人数/活产数×10万。一般用1/10万表示。
期望寿命:又称平均期望寿命,指0岁时的预期寿命。即在某一死亡水平下,已经活到X岁年龄的人们平均还有可能继续存活的年岁数。一般用“岁”表示。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人口数×100000/10万。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人口数×100000/10万。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发病数×100%。